4月27日,台湾地区“卫生福利部”发布系列公告,预告修定了部分食品安全标准,公示7天接收公众的意见和建议,以重塑台湾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。
修订食品用洗洁剂卫生标准
本次重点修正内容如下:修订该标准的适用范围;增订可用于食品器具、容器及包装等食品接触面的主要消毒成分及其使用规定;增订可用于食品的主要消毒成分及其使用规定。
食品业者用于消毒食品、食品器具、食品容器或包装的物质,应依据《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》第16条的规定,落实自主管理,确认无下列情况:有毒、易生不良化学作用、足以危害健康或其他经风险评估有危害健康之虞等情形,必要时应提出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为佐证,以供查核;如系使用卫生标准规范的化学物质,则应依规定正确使用。“食药署”将持续搜集国际间的管理现况及评估数据,视必要性陆续增列管理规定。
修正条文如下:
第一条:本标准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订定之。
第二条:本标准所称食品用洗洁剂,指用于消毒或洗涤食品、食品器具、食品容器或包装的物质。作为商业灭菌用途的食品用洗洁剂,不适用本标准。
第三条:食品用洗洁剂的卫生应符合下列标准:
砷:0.05ppm以下(以As2O3计),依产品标示,于稀释后使用时的溶液浓度为基准;重金属:1ppm以下(以Pb计),依产品标示,于稀释后使用时的溶液浓度为基准;甲醇含量:1mg/mL以下;壬基苯酚类界面活性剂(nonylphenol及nonylphenol ethoxylate):0.1%(重量比)以下;荧光增白剂:不得检出;香料及着色剂,应以准用的食品添加物为限。
前项规定仅适用于以合成界面活性剂为主成分的液态洗洁剂,供餐具自动洗净机使用的洗洁剂,不适用之。
第四条:用于清洗食品器具、容器及包装等食品接触面的主要消毒成分,使用后不再经清水冲洗。
第五条:用于清洗食品的主要消毒成分,应符合相关使用规定。
此外,“卫生福利部”还要求食品添加物、特殊营养食品及乳品加工业者取得卫生安全管理系统验证。应取得卫生安全管理系统验证的食品业者包括:1、经公告应符合“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”,并办理工厂登记的乳品加工食品业;2、办理工厂登记的食品添加物制造业;3、办理工厂登记的特殊营养食品制造业。
文章来源:《中国卫生标准管理》 网址: http://www.zgwsbzglzz.cn/qikandaodu/2021/0321/1066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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